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亚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鸡西市城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炎焱,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告:张义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炎焱,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鸡西市哈达河水库管理处,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哈达镇哈达河水库。
法定代表人:曹旭,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鸡西市哈达河水库管理处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亚君、张义清与被告鸡西市哈达河水库管理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
李亚君、张义清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亚君、张义清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亚君、张义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亚君、张义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