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沁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申请人:林安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被申请人:范钦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沁源、林安群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范钦丽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212××××7882),保全限额为:40000元。申请人李沁源以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221××××8166的40000元存款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范钦丽转移财产,便于案件的审理执行,李沁源、林安群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范钦丽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账号:6212××××7882),保全限额为: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询并冻结申请人李沁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221××××8166的40000元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李沁源、林安群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