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舞钢市枣林常绿花木场,住所地舞钢市枣林镇直李村。
经营者:李秋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钦坦,河南广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舞钢市铁山街道办事处上曹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舞钢市铁山办事处上曹村。
法定代表人:曹小科,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村书记。
审理经过
原告舞钢市枣林常绿花木场(以下简称枣林花木场)与被告舞钢市铁山街道办事处上曹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曹村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枣林花木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钦坦、被告上曹村委的法定代表人曹小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枣林花木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上曹村委偿还枣林花木场工程欠款595098元;2.判令上曹村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8月18日至2021年5月17日支付利息34576.52元;3.判令上曹村委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30日,枣林花木场分两次承包上曹村六合苑社区村委办公楼前、后苗木绿化栽植工程,合同价工程款分别为458093.18元和256434.06元,依据合同约定,枣林花木场按期完成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了结算审核,结算审核的工程款分别为410430.21元和184667.79元。依据合同约定,上曹村委应在结算审核后支付全部的工程款,但上曹村委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故枣林花木场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上曹村委辩称,曹小科系上曹村委现任村委会主任,于2021年1月6日被命名为上曹村委会书记,2月份被命名为村主任,对于之前枣林花木场和上任村委之间发生的案涉合同纠纷不清楚,据曹小科向原村主任了解,案涉工程确实为枣林花木场承包,所诉工程款属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枣林花木场提交证据为:1.建筑工程预算书、绿化施工合同,证明2020年3月15日枣林花木场与上曹村委签订六合苑(梅园)、社区村委办公室后苗绿化栽植工程,约定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款一次结清;2.竣工验收报告和签证单,证明全部工程按期竣工,验收合格;3.结算审核报告,证明2020年8月18日河南恒益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做出评审结论,将送审金额458093.18元,审定为410430.21元,审减金额47662.97元;4.河南省增值税发票,证明枣林花木场于2020年9月24日已全额完善发票手续;5.投标书和花木种植合同,证明2020年3月30日双方签订六合苑社区村委办公楼前后苗木绿化栽植工程,约定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款一次结清;6.竣工验收报告和签证单,证明全部工程于2020年6月25日前按期竣工,验收合格;7.结算审核报告,证明2020年8月18日河南恒益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做出评审结论,将送审金额256434.06元,审定为184667.79元,审减71766.27元;8.河南省增值税发票,证明原告2020年9月24日已全额完善发票手续。针对枣林花木场所交证据,上曹村委质证意见为:对原告提交证据无异议。
上曹村委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15日,上曹村委与枣林花木场签订《绿化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枣林花木场负责上曹村居民楼前美化项目,施工地址位于上曹村委办公室楼后,苗木绿化栽植按照甲方施工要求及图纸要求施工,并由枣林花木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文明施工、包平整土地,按要求季进度施工;工程款支付办法为,该绿化工程完工后,经上曹村委验收合格,上曹村委向枣林花木场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款;约定工程日期为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3月30日。2020年6月25日,上曹村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上签章,并由上曹村委时任村委会主任曹五妮签字同意。2020年8月18日,河南恒益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评审结论为:本工程送审金额458093.18元去,审定金额410430.21元。上曹村委在《结算价审核定案单》中签章,并由上曹村委时任村委会主任曹五妮签字同意。
2020年3月15日,上曹村委与枣林花木场签订《花木种植合同》,合同约定由舞钢市枣林常绿花木场负责绿化苗木花卉种植美化项目,施工地址位于上曹村委办公室楼前后,苗木绿化栽植按照甲方施工要求及图纸要求施工,并由枣林花木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文明施工、包平整土地,按要求季进度施工;工程款支付办法为,该绿化工程完工后,经上曹村委验收合格,上曹村委向枣林花木场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款;约定施工日期为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30日。2020年6月25日,上曹村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上签章,并由上曹村委时任村委会主任曹五妮签字同意。2020年8月18日,河南恒益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评审结论为:本工程送审金额256434.06元,审定金额184667.79元。上曹村委在《结算价审核定案单》中签章,并由上曹村委时任村委会主任曹五妮签字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均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当事人双方对案涉两份《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枣林花木场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且案涉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上曹村委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枣林花木场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关于工程款的数额。案涉两份《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工程,经河南恒益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评定结算总价款为595098元,该结算结论由枣林花木场和上曹村委在《结算价审核定案单》中予以确认,且上曹村委作为付款义务方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上述工程款数额的真实性亦予认可,故本院对案涉工程的价款为595098元予以认定。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本案中,枣林花木场和上曹村委之间未就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付标准有明确约定,枣林花木场主张自2020年8月18日至2021年5月17日以欠付工程款数额59509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该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按照上述方式计算的利息数额为17183.45元,枣林花木场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舞钢市铁山街道办事处上曹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舞钢市枣林常绿花木场支付工程款595098元、利息17183.45元,合计612281.45元;
二、驳回舞钢市枣林常绿花木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97元,减半收取计5049元,由舞钢市铁山街道办事处上曹村民委员会负担4910元,舞钢市枣林常绿花木场负担1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