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鸭绿江大街198-1。
法定代表人:于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苏祥,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世宇,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康志红,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被执行人:李伟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县。
被执行人:刘建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被执行人:刘云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康志红、李伟庆、刘建伟、刘云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就执行事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6执7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