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钟德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兴业县。 原告:陈丕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兴业县。 原告:陈丕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兴业县。 被告:蒋开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德诚、陈丕源、陈丕龙与被告蒋开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德诚、陈丕源、陈丕龙自愿对本案申请撤诉,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德诚、陈丕源、陈丕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德诚、陈丕源、陈丕龙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44元,减半收取472元,财产保全费450元,合计922元,由原告钟德诚、陈丕源、陈丕龙负担(原告钟德诚、陈丕源、陈丕龙已缴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世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