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胜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贵,男,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学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现羁押于清园监狱。
审理经过
原告刘胜武与被告郑学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胜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学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胜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 028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30日12时许,被告在密云区东邵渠镇高各庄村背阴山北侧野外用火,造成火灾。将原告林木烧毁。经评估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11 028元。被告未赔偿原告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郑学军未答辩,庭前本院与其远程会见时其表示,我认为损坏别人的财物,应该赔偿损失。我对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的众原告的损失无异议,该我承担的责任我承担,但是家庭比较困难,我赔偿不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9年3月30日12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东邵渠镇高各庄村背阴山北侧,因野外劳作时撩烧杂草发生火灾,造成北京市密云区、平谷区过火面积共计82.23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为70.21公顷,其他林地面积为8.16公顷,非林地面积3.86公顷。经评估,过火林木58 305株,损失价值为人民币401.25万元。后被告因犯失火罪,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火灾造成的平谷区内林木过火损失,北京市平谷区刘家镇人民政府委托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于2019年9月出具咨询报告书,载明:产权持有人北吉山村村委、陈得友、陈德胜等77人,集体林、经济林合计37 394株,估值合计2 694 469元。其中原告损失经济林43株,估值11 028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因失火造成原告林地损失,故应赔偿原告合理损失。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但不影响本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现原告依据评估报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郑学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刘胜武林木损失11 0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元,由被告郑学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