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现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执行人:赵洪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执行人:崔晨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马现发与赵洪举、崔晨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0202执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洪举、崔晨旭的银行存款3318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赵洪举、崔晨旭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