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熊志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侍艳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熊志宪因与被申请人侍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熊志宪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借贷关系;即使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审判决对其金额的认定也存在错误,且对利息的判决明显过高;另本案一审不应由闵行法院管辖。综上,原审判决错误,应依法予以再审纠错。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就相关管辖异议的事实主张,未于原审期间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故原审法院管辖本案,于法有据。原审法院根据借条、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反映的借款交付及还款行为等证据材料,认定熊志宪与侍艳辉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已发生法律效力,符合优势证据原则。关于熊志宪已归还借款金额及利息的争议,以及针对熊志宪所称用于转账归还涉案借款的各笔款项及利息,原审法院已结合借条约定、微信记录、相关转账等证据材料予以认证说理,逐一裁量。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熊志宪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