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洪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开鲁县小街基镇。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 李洪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洪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328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