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述兵,男,****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祯祥,四川恒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静雅,四川恒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周齐敏,男,****年**月**日出生,住洪雅县。

被执行人:王述兰,女,****年**月**日出生,住洪雅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述兵与被执行人周齐敏、王述兰物权纠纷执行一案,周述兵于2021年18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423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强制执行王述兰向周述兵腾退交付位于洪雅县门市、强制执行周齐敏向周述兵支付94963.76元、强制执行王述兰向周述兵支付187975.9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当日以(2021)川1423执104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走访调查,查找到周齐敏名下的银行存款103135.09元、王述兰名下银行存款及微信账户余额27148.19元并划拨,另查明王述兰名下有位于洪雅县住房并予以查封,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没有也暂时不能办理房产证,故暂时无法处置,除以上财产外,暂时没有查找到王述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6月21日,周述兵撤销了对门市腾退的强制执行申请。对执行到位的130283.28元,扣除本案诉讼费、执行费20221.66元后,余款110061.62元已发放给周述兵。由于周齐敏已足额强制执行完毕,已依法对其被执行人的身份予以屏蔽。2021年9月8日,本院依法对周述兵进行终本约谈,周述兵同意对王述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9日本院依法向王述兰发出限制消费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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