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冠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110弄15号(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李玉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义,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广西桂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实验区崇左片区凭祥市友谊镇卡凤村关隘屯南面卡凤综合服务城10栋101号。
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冠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桂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书面确认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涉案纠纷已经解决,为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和请求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冠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桂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70元,由原告上海冠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