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管恩华,男,****年**月**日出生,住抚松县。
被执行人:朱华,男,****年**月**日出生,住抚松县。
审理经过
管恩华与朱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1日在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抚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621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返还欠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被执行人缴纳2000元还款已于2021年7月9日转付给申请人管恩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登记可用于执行,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三、2021年7月1日对被执行人下发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2021年7月9日约谈申请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