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案外人):王成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晨枫,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闪虎,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闪德雷,系申请执行人父亲。 被执行人:唐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被执行人:海南亚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18号景瑞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唐阔,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亚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海南国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1号景瑞大厦A座二十三层。 法定代表人:包珂伊,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闪虎与被执行人唐阔、海南亚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奥集团公司)、海南亚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奥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成栋对本院拍卖、变卖海口市龙昆北路38号华银大厦第四层房产(房产证号:HK234862,建筑面积1826.19平方米)提出书面异议,书面异议审查中,2021年5月24日,异议人王成栋书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修正)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王成栋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映红 审 判 员 林 江 审 判 员 吴永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思茹 书 记 员 王文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