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某,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
被告:石某,男,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冯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石某1由原告抚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出生育一子取名石某1。原告产后次月,被告被逮捕。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原告常年一人带小孩生活,没有固定收入,生活已十分困难。原告经慎重考虑,特向贵院起诉离婚,望贵院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冯某提出离婚,石某1同意离婚,双方婚姻关系解除;
二、婚生子石某1由冯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冯某承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