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贵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被告:张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贵斗与被告张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王贵斗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贵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40元,由原告王贵斗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贾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