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德令哈国兴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巴音路1号。
法定代表人:范永利,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亮,男,汉族,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袁海峰,男,汉族,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审理经过
原告德令哈国兴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海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德令哈国兴热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以被告袁海峰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德令哈国兴热力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令哈国兴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德令哈国兴热力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