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皇岛佳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道41号三、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5795694144。
法定代表人:张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琴,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秦皇岛佳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秦皇岛佳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雨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秦皇岛佳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秦皇岛佳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柴国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嘉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