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对原告王文彬,被告于靖、郭宇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233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删除(2021)京0113民初233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第五行至第六行“使原告无法正常使用房屋,原告主张房屋使用费及支付取暖费用具有合理性。主张费用过高部分本院酌情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