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如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望树镇于庵村*号,身份证号码:1309251956××××××××。
被告:沧州第二铁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东环中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012553832。
审理经过
原告于如月与被告沧州第二铁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