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文青,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被告:莫海鹏,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甘文青与被告莫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本院已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送达诉讼费用交费通知。原告甘文青在收到本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甘文青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