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金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执行人:觉融(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黄佳伟。

被执行人:辽宁中企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生。

审理经过

本院正在执行的(2020)辽0212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王金萍与觉融(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辽宁中企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觉融(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辽宁中企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21235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大连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金融理财产品、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已限制被执行人觉融(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辽宁中企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人高消费。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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