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曙光街243号。
被执行人:东阿鲁西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马鑫磊,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鑫亿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宗秋,经理。
被执行人:马鑫磊,男,1986年12月10日,汉族,住东阿县。
被执行人:金秀平,女,1984年4月20日,汉族,住东阿县。
被执行人:陈文荣,男,1986年1月14日,汉族,住东阿县。
被执行人:郭春丽,女,1983年10月8日,汉族,住东阿县。
被执行人:付崇会,男,1965年9月25日,汉族,住东阿县。
被执行人:陈秀华,女,1966年7月15日,汉族,住东阿县。
审理经过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4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名下价值3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