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雪梅,女,****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镇原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镇原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雪梅犯盗窃罪,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方玉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雪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物美超市自动收银机处,被告人杜雪梅采用部分商品不扫码结账或扫码后删除的方式,8次窃取超市内的榴莲、牛奶等商品。部分商品已起获并发还。被告人杜雪梅后被民警查获。 另,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杜雪梅已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雪梅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杜雪梅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杜雪梅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杜雪梅的供述、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委托书、商品丢失明细、购物小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监控录像、谅解书、证明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雪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杜雪梅犯盗窃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杜雪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杜雪梅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曹  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进博文 书 记 员 张 静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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