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闫敦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代理人徐美艳,系闫敦朴之妻。
被执行人:湖北瑞富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
法定代表人:李小雄,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建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闫敦朴与被执行人湖北瑞富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鄂1123执恢1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