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思扬,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芜湖西路与金寨路交口银保大厦。

负责人:孔庆龙,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华满,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凤华,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郑永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生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长丰县友德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吴山镇。

法定代表人:郑永飞,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郑好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郑永飞、李生萍、长丰县友德米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3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郑好向本院书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好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郑好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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