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二波,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颜圣容,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冯二波与颜圣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50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84043.81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因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5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靳 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静 书 记 员 李江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