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怀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刘海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县。 被申请人:邹平信恒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孙。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怀忠与被申请人刘海防、邹平信恒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鲁0116财保262号之一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邹平信恒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鲁M×××××号重型货车一辆。申请人陈怀忠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怀忠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邹平信恒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鲁M×××××号重型货车一辆的扣押。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陈怀忠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石 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亓东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