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孙素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被申请人:侯二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审理经过
孙素梅申请财产保全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2021)冀0125财保14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侯二利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双方就银行存款已和解,孙素梅于2021年8月23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素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侯二利名下20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孙素梅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志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樊蒙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