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光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令,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加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娟,随州市炎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后开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光明因与被上诉人严加国、后开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20)鄂1321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通过被上诉人严加国庭审自认,双方借款本金为12万元,借款发生后后开兵每月向严加国支付的利息分别为月息5.2%、8.3%、7.5%,后开兵实际支付的利息已经远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的最高限额,多支付的利息已经足以偿还本案借款本金,一审对双方借款利息及已偿还金额未予审查,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20)鄂1321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光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