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任卫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周进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卫东与被执行人周进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周进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其中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本金300000元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诉讼费3271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现查明,被执行人周进亮名下有位于冷水滩区河东桐木井路与竹塘街交叉口西北角伴山御景小区A栋904【不动产权证书号:湘(2017)冷水滩区不动产权第00089XX号】的房产,为了便于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周进亮名下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河东桐木井路与竹塘街交叉口西北角伴山御景小区A栋904【不动产权证书号:湘(2017)冷水滩区不动产权第00089XX号】的房产。

被执行人周进亮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责令被执行人周进亮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或处置)被查封的财产。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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