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秀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原告:孙玉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原告:孙爱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原告:孙冬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岩明,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 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丰阳,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襄阳明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49号国际创新产业基地10号楼。 法定代表人:舒鹏。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3号(华府名邸大厦6号楼4楼)。 负责人:郭莉莉。

审理经过

原告魏秀芝、孙玉峰、孙爱新、孙冬梅与被告徐云龙、襄阳明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魏秀芝、孙玉峰、孙爱新、孙冬梅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魏秀芝、孙玉峰、孙爱新、孙冬梅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魏秀芝、孙玉峰、孙爱新、孙冬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秀芝、孙玉峰、孙爱新、孙冬梅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 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子璐 书 记 员  单 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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