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胜,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执行人:家悠悠(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金源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2FRX1M。
法定代表人:孙杨云,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胜与被执行人家悠悠(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渝0102民初2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家悠悠(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胜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家悠悠(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款20600元和垫付的诉讼费158元。本院已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于2020年10月12日以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家悠悠(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被执行人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2、于2020年10月12日、2021年3月10日先后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点对点”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家悠悠(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证券、车辆、船舶、渔船、工商、保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家悠悠(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对被执行人家悠悠(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地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4、于2020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家悠悠(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6、本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家悠悠(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渝0102执42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判决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