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异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被执行人:袁新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异平与被执行人袁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的(2020)湘0204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异平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袁新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袁新成的银行存款200000.00元。如被执行人袁新成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被执行人袁新成所有的价值在银行存款不足部分的不动产、动产及财产权益、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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