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喜占,住内蒙古清水河县。 被告:杨浩,45岁,个体,住内蒙古和林格尔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喜占与被告杨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李喜占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喜占主动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喜占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元,本院减半收取计82.5元,由李喜占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丽 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郝彬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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