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家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公民身份号码为422××××××××××××*。
被告:何海迪,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公民身份号码为430××××××××××××*。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家华诉被告何海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家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家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家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郭家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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