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本溪供电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樱花街6号。 负责人:阎青春,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336栋。 法定代表人:董培峥,系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准因与被申请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本溪供电公司、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5民终10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黄准申请再审称,2000年11月22日本溪市建设委员会没有按照国家法律规划审批使用土地,导致被申请人违法在公园里建变电站和输电工程,造成“夏园”公园大部分绿地、树木、景观和生态环境被电站和输电工程侵占、破坏的后果。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是要经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施工许可证,如要审批以上三证,首先要对周边环境评估,环境评估所有的手续没有下来之前,是不可以进行规划审批,因违法审批、违法建设变电站导致申请人的土地使用证被国家强行作废。不动产权属证书为权利人所持有,不同于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属证书被注销,并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当事人对于土地享有的权利并不因土地使用权证的注销而灭失。被申请人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无权审批建设用地在公园内建设电站。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准诉求被申请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并移除多占土地上的所有建筑,该请求权为物权请求权,现黄准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是物权所有权人。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均作为其诉讼请求及质证意见做出陈述,一、二审法院对上述诉讼请求及质证意见均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为支持其再审请求所提供的证据及理由不足以改变一、二审裁定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一、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黄准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丁 海 审 判 员  钟 峰 审 判 员  刘 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蒋天盛 书 记 员  丁威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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