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生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区。
被执行人:蔡大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李秋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蔡爱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盐城旭弘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蔡爱国。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生如与被执行人蔡大玮、李秋霞、蔡爱国、盐城旭弘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2民初16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以(2020)苏0902执1548号查封被执行人蔡大玮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建园支行账户(62×××16_156_1),现经上级法院指定该案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蔡大玮、李秋霞、蔡爱国、盐城旭弘纺织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01000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基金份额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