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3078468519B,营业场所:施秉县城关镇环城东路民政局“星光老年之家”一、二楼。
负责人:邓延鸿,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爱茹,银行员工。
被申请人:刘汉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身份证号码:5226231990××××××××,住施
秉县马溪乡王家坪村两河口组。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
请求情况
申请人称,2018年10月23日,经刘汉青申请,邮政银行向其发放了信用卡(卡号:62×××11)。刘汉青申领信用卡后,多次消费、透支信用卡款项,但未按规定偿还所欠款项。经多次电话催收、上门催收未果。现特申请法院向被申请人刘汉青发出支付令,督促其一次性偿还本息及分期费,暂计算至2021年3月25日,共计本息及分期费共计9473.15元,2021年3月26日起的利息和费用按双方签订合约计算至所有款项结清之日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刘汉青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县支行的信用卡欠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截至2021年3月25日共计9473.15元,2021年3月26日起的利息、违约金按双方签订合约计算至所有款项结清之日止。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刘汉青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或者提出的异议经本院审查不能成立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