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邦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刘小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雄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湖南恒邦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银意,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杨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波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2021年2月20日作出的[2020]长仲裁字第70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恒邦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恒邦物流有限公司支付54297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429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4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恒邦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仲裁受理费、处理费和财产保全费15447元;3.负担本案执行费7984.23元。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保险等情况,并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经查,被执行人除在本院执行前已被桑植县人民法院查封的其名下江铃牌4.2米货车一辆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该货车已被桑植县人民法院查封,并对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该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可在该货车处置时申请参与分配。6月2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波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以及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等情况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杨波可供执行的财产。湖南恒邦物流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本院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聂启明 审 判 员 黄勇芳 审 判 员 向佐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宁子潇 书 记 员 张伯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