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程元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执行人:陈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白小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程元刚与陈华、白小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经查,陈华、白小华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116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华、白小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5268.9元(含执行费4412.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