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东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董卫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东晓与被告董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东晓、被告董卫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朱东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董卫红偿还借款35,000元,大写叁万伍仟圆。从借款之日2021年1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息按照双方约定月利率1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董卫红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30日,被告因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35,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伍仟圆整),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日期为2021年2月28日。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还款。依然不按时支付原告的借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借款合同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障债权的实现。

被告辩称

董卫红辩称,用了原告35,000元不错,但是我把车押给原告了。收了原告2万多的转账,1万元现金,但扣了1,500元的利息。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30日,董卫红因需要资金周转向朱东晓借款。朱东晓通过微信向董卫红转账25,000元,并向董卫红交付现金8,500元。董卫红向朱东晓出具借条及收据各一份,借条上载明借款金额为35,000元,利息为月息3分。后经朱东晓催要,董卫红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收据、微信转账记录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董卫红向朱东晓借款35,000元,朱东晓向董卫红实际交付借款33,500元,有原告提交的借条、收据、微信转账记录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可以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董卫红还应偿还朱东晓借款本金33,500元并以33,5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双方在借条上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原告要求按照月息1分从借款之日即2021年1月3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计算利息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董卫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朱东晓借款33,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 二、驳回董卫红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为337.5元,由董卫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付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牛雪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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