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菊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龚政,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蒋晶晶,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 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翰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干海子村远航七星万象城博览中心-1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7288487K
法定代表人彭跃,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力铭,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朱超,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菊英诉被告贵州翰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菊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菊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并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菊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00元,由原告李菊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