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二审上诉人(原审原告):峰峰矿区和村镇北八特修造厂。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和村镇北八特村。
法定代表人:张天增,该厂厂长。
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安市淑村镇白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安市淑村镇白沙村。
法定代表人:侯二河,该村村委会主任。
原审被告:朱长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肥城市人,现住本村。
审理经过
二审上诉人(原审原告)峰峰矿区和村镇北八特修造厂与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安市淑村镇白沙村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朱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12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