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薛鲲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薛念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王金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薛鲲国与被申请人薛念绿、王金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薛鲲国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薛鲲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薛念绿、王金伦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