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渐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被申请人:铜鼓吉星木业有限公司,地址:铜鼓县温泉镇石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5560173850。
法定代表人:陈文启。
被申请人:陈文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渐长与被申请人铜鼓吉星木业有限公司、陈文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渐长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铜鼓吉星木业有限公司、陈文启相关银行账户存款共计64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共计相当于64000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渐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铜鼓吉星木业有限公司、陈文启银行账户存款6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其他财产权益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