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嘉华路9号。
法定代表人:马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媛媛,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扎拉,男,生于1982年10月,藏族,四川省木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木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金明,男,生于1964年5月,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村民,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扎拉、姚金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木里县人民法院(2019)川3422民初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王扎拉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是本案各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并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王扎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川3422民初29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王扎拉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02.00元,减半收取851.00元,由王扎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03.00元,减半收取851.50元,由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