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洪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
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徐海路9号科技大厦。
负责人臧晓鹏,该管委会主任。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军诉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土地征收一案中,因起诉时机不成熟,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军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洪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洪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