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盛哲酒水行,住丹东市振安区。
经营者:郭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丹东市振安区盛哲酒水行经理,住丹东市元宝区。
委托代理人:及磊,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任广君,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丹东市振兴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盛哲酒水行与被执行人任广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任广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任广君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30216.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