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兰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被告:辛书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人民路*号。
被告:孙志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人民路*号。
被告:灵寿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新源商场,住所地:灵寿县人民路20号。
负责人:孙志芳。
审理经过
原告梁兰国与被告辛书彦、孙志芳、灵寿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新源商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梁兰国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兰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梁兰国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