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李长态。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苏0206刑初6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长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月1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9年9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9年9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至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李长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李长态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长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10月、2018年4月、2018年10月、2019年3月获得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因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长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因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犯,在减刑时应予从严。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罪犯李长态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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